根据《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宅和城乡建造部责任组织编制的告诉》和《中心编办关于建造工程消防规划检查检验责任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告诉》(中心编办发〔2018〕169号),消防救援组织向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门移送建造工程消防规划检查检验责任作业,移送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造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造工程消防规划审阅、消防检验、存案和检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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